近日,安岳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,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并兑现全部案件款。
2014年4月,蔡某、陈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,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,执行中,法院查封了一套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。2015年7月,案外人王某某提出书面异议,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依法停止执行其所购买的房屋,本院认为王某某异议成立,裁定中止执行该套房屋。2015年9月,蔡某、陈某不服该裁定,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。
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办案法庭和执行局了解案件前期处理情况,得知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,对立情绪严重,并且经多方调解均未能化解矛盾;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细心与当事人沟通,在察觉到双方情绪态度有所缓和后,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和电话协调,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约定于2月5日前支付兑现款。
2月3日,因原告主张执行的房屋在查封前已出售给案外人王某某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合议庭表示,尽管本案已经判决,只要双方有一线和解的希望,合议庭将继续促成被告履行和解协议。因从原审到本案的审理历时近两年,在审判长宣读本案判决结果时,陈某情绪激动,突然从原告席上起身撞向身后墙壁,法警人员及时阻止了陈某的过激行为。休庭后,原告陈某不依不饶,在院领导、民一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反复劝解下才离开。
2月5日,原告蔡某、陈某来到法院要求兑现案件款,被告仍无力支付,在民一庭工作人员的劝说下,蔡某、陈某离开了法院。次日,蔡某、陈某带着一群村民,准备了横幅,来到法院要求兑现案件款,院领导、民一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耐心接待了蔡某、陈某一行,并通过各种途径促使被告及时兑现案件款,到下午六点,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终于将全部案件款送到法院交到原告手中。
在本案处理过程中,法院工作人员始终站在解决矛盾的第一线,用耐心和细心赢得当事人的信任,以事实为基础,以法律为依据,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,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增强了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力。